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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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8年)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