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罗马尼亚联合声明(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特种国债条例(1990年)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
- 退役军人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8月9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