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2001年)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五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