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科技助推西部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