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1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二、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
三、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
“(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二)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适当位置。
“本条所称名称,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称或者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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