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1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二、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
三、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
“(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二)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适当位置。
“本条所称名称,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称或者简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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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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