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一)
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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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1999年中国水资源公报水利部(2000年)
-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0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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