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行山旅游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函(2020年)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 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
-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2023年)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