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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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2000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 携手应对挑战实现共同发展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
-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