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推动“三北”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财资环〔2024〕31号),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三北”工程“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示范(以下简称“两化”示范)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指导、推动“三北”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明确相关工作任务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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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
-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