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7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二、
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
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
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
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
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
-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