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第三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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