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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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