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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