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批准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联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公布。
第四条
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外经贸部门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取消合同审批,只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1年)
-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