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2014年)
-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21年)
-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2004年)
-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