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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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4年)
- 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2004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