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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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2001年)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