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安徽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1999〕30号、豫政文〔1999〕3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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