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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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2000年)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