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
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
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
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2017年)
-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2月9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