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干流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黑河流域水资源,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流域的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称三省区)和东风场区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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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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