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为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相继批准建立了一些部际联席会议,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明确由主办部门进行协商。为进一步规范部际联席会议的审批程序、名称以及刻制印章、行文等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部际联席会议是为了协商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而建立的一种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不同意见,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应当从严控制。可以由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建立部际联席会议。
二、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均须正式履行报批手续,具体由牵头部门请示,明确部际联席会议的名称、召集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工作任务与规则等事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部际联席会议工作任务结束后,应由牵头部门提出撤销申请,说明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时间、撤销原因等,经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2018年)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