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2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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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2003年)
-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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