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198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各地为保护企业领导人的合法权益,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超出了有关规定,为企业领导人配发“护身”警用器械以及提供“私人保镖”式的人身保安服务……这些做法引起了广大职工群众的不满,影响了厂长、经理等企业领导人与职工群众的关系,也造成了一些滥用警用器械事件的发生。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严格执行警械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准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已经配备的应立即收回;其他属于应予取缔的电击、强光、催泪一类的所谓防卫器械,不论企业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持有和使用;已经持有的,应立即收缴。
二、 严格执行警械销售规定,经营警用器械的部门不得向未经国家批准配备警械的单位销售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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