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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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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