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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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
-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