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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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 反兴奋剂条例(2014年)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 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2010年)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4年)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7年)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