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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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200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9月8日发表谈话(2000年)
-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