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5年)
文化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
建设部 旅游局 宗教局 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 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
拟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
协调处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
审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四)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
文化部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 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
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
(二)
部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19年)
- 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