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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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年)
- 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
-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