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