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 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
-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2014年)
-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2023年)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的批复(2019年)
-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