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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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