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管理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和重点,确保科研项目与林业生产紧密结合,合理区分和衔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专项只设项目层面,项目不分解,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专项支持的目标,加强项目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项目,实现林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2007年)
- 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0年)
-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2004年)
-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