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二、
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期限自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之日起计算。
“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2020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下达2003年退牧还草任务的通知(2003年)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 关于2000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年)
- 粮食和储备局标准委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9年)
-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和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