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2014年)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期货ETF)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品期货ETF是指以持有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为主要策略,以跟踪商品期货价格或价格指数为目标,使用商品期货合约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 商品期货ETF,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准予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二)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三)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
(四)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
第四条 商品期货ETF的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特征,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商品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在销售文件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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