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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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2000年)
-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1998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