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3年)
-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