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二、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1月。”
三、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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