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级以上负责人;
(三)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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