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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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7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