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行政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委托,依法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法人授权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监督人员是指监督机构内按规定取得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所委托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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