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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