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3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 服务贸易
(一)
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1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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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金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