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2019年)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1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
申 请 须 知
(供告知救助申请人相关规定用)
为便于了解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依法、理性提出救助申请,有效准备证明材料,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特制定本申请须知。请救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或听读)并签字确认。
一、 基本条件与受案法院
(一)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符合前述《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
(二)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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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2008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关于同意四川省高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