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