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联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