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的中国公民:
(一)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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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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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2010年)
-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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