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的中国公民:
(一)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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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