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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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