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
(一)
进一步落实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根据禁止投资、用地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及时修订《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供应土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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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7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