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2年)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