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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