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
(二)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第三条
企业以及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本准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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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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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86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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