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1949年)
-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